首捷国际代理“膏润堂”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发布时间: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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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兵红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其第33769469号“膏润堂及图”商标注册申请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委托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恳请商标局核准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予以注册,最终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01

申请商标



33769469


02

引证商标


引证商标1       14476611





引证商标2       16595990





复审理由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设计的,其具有独创性,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设计的,是对“膏润堂”系列商标的联合保护。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完全是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来申请的,申请人非常注重品牌的保护,此次申请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的第23479556号商标、第23480794号商标以及第23481377号商标的进一步扩大保护,精心设计了本案的申请商标。


综上,申请商标在设计上是经过申请人反复推敲,多次修改而成,具有独创性以及显著性。其完全能发挥商标应有的区分性和识别性,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及商标构成、显著特征、含义等方面存在着差别,缺乏近似的基础,相关公众能够对其进行区分、辨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首先,从商标元素构成以及整体外观上分析:


申请商标为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其由圆环轮廓+图形“”+中文文字“”三部分构成,采用“上图下文”的排列方式。商标采用了圆形轮廓,圆环内各个小节细节勾勒清晰,彼此均匀对称,相互连接构成整体。圆内上方图形有两部分构成,左上部分为龙的头部,其眼睛水平目视前方,嘴巴张开,像是在说话。 左下部分为麒麟的身子,其前脚岔开,后脚两脚合并,尾巴向上弯曲。最下方的中文文字采用了汉鼎繁特行字体,字体粗细适中,飘逸大方,笔触饱满浑厚。商标整体犹如一个印章,给人一种端庄严肃之感;而图画以及字体的飘逸设计,又为商标增添了些许灵动,双重美的享受,易于相关公众留下深刻印象。


引证商标1为纯图形商标,其由图形一种元素组成。图形由四部分构成,分别是:龙头、龙身、龙尾、祥云。龙头有小朵祥云环绕,线条粗细不一,有一种动态流动之感;龙头向着天空,闭眼思索,张嘴长啸。龙身向后再向前,非常流畅自然。龙身与龙尾交接处,有大朵祥云环绕;龙尾平直,呈现“一”字形。商标整体犹如一幅瑞龙空中嬉戏图,流畅而自然。


引证商标2为颜色图形组合商标,其由图形、颜色两种元素组成。图形总体上分为三部分,分别是:圆形、祥云以及火龙。圆形采用绿色,给人一种眼前一亮之感。火龙为简单的剪影,没有具体形态,其由三部分构成,分别是祥云、龙头以及龙尾。最上方的祥云紧挨龙头,龙头细长,慢慢变细,尖端部分结束时非常整洁而已不失灵性;龙尾设计为火苗状,给人一种动态之感;最下方的祥云为金黄色。商标整体是火龙腾云驾雾图,给人极强的视觉冲击。


由上可知,商标是个统一的整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元素构成、整体设计、构造上有明显的不同,相关公众一眼能够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其次,从商标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根据“膏润堂”系列商标为灵感,仔细斟酌选定各项元素,因此具有丰富的含义。圆环中各小节的设计,非常整洁大方,同时又为商标增添了些许细腻之感,也体现了申请人非常注重细节,注重考虑消费者感受。上方图形龙头麒麟尾仅是装饰成分,采用了中国古代的镇邪保平安的瑞兽,传递了古代神话知识。文字“膏润堂”,其中“膏”意为肥沃之意,例如:膏沃;“润”意为滋润,在此表示回报;“堂”一般指高大的房子、正房。“膏润堂”表示了申请人将会用自己所有的商品,全心全意为消费者回报消费者的支持。商标整体上表示了申请人注重细节,注重消费者感受,有全心全意回报消费者的追求;同时,商标也传播了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让人们了解到印章以及瑞兽的知识。商标整天含义明显,相关公众接触到商标时自会明白申请人的一片苦心,以便留下深刻印象。


引证商标1的申请人为四川龙一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商标中,瑞龙空中嬉戏图传递了申请人是龙的传人的担当;同时,图形中龙的尾巴设计为“一”字,与前方的龙头、龙身,巧妙构成“龙一”。商标含义为:表示了申请人作为“龙的传人”的责任担当;同时也呼应申请人商号,在商标中打上企业烙印,易于下相关公众识别记忆。


引证商标2中,从颜色上讲,绿色的圆形意为生机活力;黄色的祥云意为祝福。从元素上讲,“火苗”一般意着热情真诚;“龙”意为这祥瑞。商标整体上表示了权利人对于消费者祝福的诚挚之心。


由上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含义差别显著,相关公众根据常识能够将其识别,不会对商标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最后,从商标的视觉重点上以及呼叫分析:


申请商标为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图形仅为装饰部分,传递了中国古代神话中的知识。而且,商标中有文字部分,其所占篇幅适中,且易于识别呼叫。因此,商标的视觉重点为文字“”;商标呼叫为“膏(ɡāo)润(rùn)堂(tánɡ)”。


引证商标1为纯图形商标,商标图形在龙头以及龙身的描绘重笔墨,笔画较多,因此,其识别重点为龙头龙身。商标中,虽然没有具体文字,但图形构造整体可识别为“龙一”,因此,呼叫为“龙(lónɡ)一(yì)”。


引证商标2为图形颜色组合商标,绿色的圆形所占篇幅较大,相关公众接触商标时首入眼帘的就是此颜色以及图形。因此商标的视觉重点上为圆形以及绿色;商标无法进行呼叫。


由上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视觉重点上明显不同,消费者在使用和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能够一眼就看到区别。从呼叫上看,人们在区分商标时读音会直接影响人们的感知,本案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读音不相同,长度也不相同。商标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呼叫,既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呼叫不同,那么消费者就不会产生误认或混淆,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是一种感官标识,其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只要商标能够把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与另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来,其就有存在的价值。根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表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差别,并将商标区分开。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元素构成、外观、含义等方面均有明显的不同,作为一个整体而使用的商标,在实际使用中,相关公众完全能够通过常识对其进行区分、辨别,根本不会产生误认、混淆,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因此,我公司律师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要素、呼叫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这一观点也得到商标局认同,并裁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